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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17年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兴邦园
    2017-06-11 21:47:33   转载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

    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委: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从源头治理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督促种子企业落实生产经营备案和提高质量意识,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农办种〔2017〕1号)要求,依据《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全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发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玉米、水稻(含杂交稻和常规稻)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经营主体检查。检查种子企业资质、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生产经营档案、标签标识、种子来源及去向等是否合法规范、企业分支机构、委托生产和委托经营是否依法进行备案等。

    (二)种子质量检查。已包装玉米、水稻种子,抽取样品开展净度、水分、发芽率、品种真实性、转基因成分检测和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未包装的玉米、水稻种子进行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

    三、任务分工

    (一)组织方式。这次检查实行“双随机”抽查,由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统一组织实施。抽调六安市种子管理站、安庆市种子管理站、淮南市种子管理站、滁州市种子管理站,分4个组对全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发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玉米与水稻(含杂交稻和常规稻)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各市、县种子管理部门积极配合。省种子管理总站派员全程参与各组活动。省种子管理总站(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合肥))制定《2017年安徽省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抽查方案》。

    (二)检测安排。各组要抽取足够数量的检测样品。抽取的种子样品,净度、发芽率、水分的检测由负责抽样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承担,品种真实性检测和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转基因成分检测由省种子管理总站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玉米、水稻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采用农业部组织收集的审定品种标准样品,检测方法采用SSR分子标记法,检测标准分别采用《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 1432-2014)、《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 1433-2014)。水稻、玉米种子转基因成分检测执行农业部发布的相关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查力度。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此次监督检查是强化源头治理,贯彻落实新《种子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履行种子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督促企业明晰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种子法》及配套规章,加强领导,细化方案,精心安排,科学实施,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本次检查行动实行企业全覆盖,确保检查力度。对于近年来各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以及维权企业举报或农民投诉的企业,实行品种全覆盖,对于其他种子企业,抽查品种比例不低于80%,企业不能提供规定比例数量或问题品种的玉米、水稻种子,要说明原因,并在春季市场检查中予以重点跟踪。

    (二)规范抽检程序,确保检查质量。各检查小组要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开展扦样、检测,做好样品确认等证据收集固定工作,按时完成检查、抽样、检测等各项任务,确保质量检查工作公正、公平、透明、规范。

    (三)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检查效率。本次检查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单位要科学合理安排,按时完成检查任务。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和抽样工作,扦样单位将品种纯度、真实性和转基因检测样品送交至安徽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同时提交样品信息汇总表;2017年2月20日前,完成所有抽查样品的净度、发芽率、水分、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2月25日前检测机构将结果通知企业,收集企业所提异议;2017年3月15日前,完成净度、发芽率、水分、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结果的确认和异议集收答复工作;2017年4月10日前,安徽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组织有关检验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对不合格企业所提异议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建议后提交省种子管理总站。省种子管理总站对企业所提异议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企业现场领取;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品种纯度检测,安徽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汇总品种纯度田间鉴定结果并报送省种子管理总站;2017年5月通报监督抽查情况。

    (四)严格规范程序,依法严厉查处。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检查工作,确保监督检查公正、科学、规范。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生产、套牌侵权、未审先推、档案不健全、未依法备案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做出处罚。对质量不合格、品种不真实等问题,要依照《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逐一立案,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从严查处,并按程序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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